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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购置设备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权前应列为设备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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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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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借款购置设备,於取得该设备前所支付之利息,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不可列报为当年度之利息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因购置土地以外固定资产(例如:设备)而产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取得资产后,也就是办妥所有权登记日或实际受领日后,所支付利息才可列报为利息费用。

  该局查核辖内某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列报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200万余元,其中30万元利息支出系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万元购买设备而产生,因该设备於当年度年底时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权,依前揭规定应将该笔利息费用30万元予以资本化,列入设备成本,於取得设备以后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费用列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利息费用时,应详加注意相关法令规定,避免申报错误,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