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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购置设备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权前应列为设备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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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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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借款购置设备,於取得该设备前所支付之利息,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不可列报为当年度之利息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因购置土地以外固定资产(例如:设备)而产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取得资产后,也就是办妥所有权登记日或实际受领日后,所支付利息才可列报为利息费用。

  该局查核辖内某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列报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200万余元,其中30万元利息支出系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万元购买设备而产生,因该设备於当年度年底时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权,依前揭规定应将该笔利息费用30万元予以资本化,列入设备成本,於取得设备以后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费用列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利息费用时,应详加注意相关法令规定,避免申报错误,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