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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购置设备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权前应列为设备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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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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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借款购置设备,於取得该设备前所支付之利息,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不可列报为当年度之利息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因购置土地以外固定资产(例如:设备)而产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取得资产后,也就是办妥所有权登记日或实际受领日后,所支付利息才可列报为利息费用。

  该局查核辖内某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列报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200万余元,其中30万元利息支出系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万元购买设备而产生,因该设备於当年度年底时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权,依前揭规定应将该笔利息费用30万元予以资本化,列入设备成本,於取得设备以后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费用列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利息费用时,应详加注意相关法令规定,避免申报错误,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