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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转让预售房地权利,土地之让与价格亦应开立应税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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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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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预售屋,如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将购屋之权利义务转让,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所得款项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指出,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如在尚未缴清价款亦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其购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承受,应由该营业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购买预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户,已陆续支付5,000万元,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万元将此购买预售屋之权利转让予乙公司,并分别按约定房屋价款2,000万元及土地价款4,500万元开立应税及免税统一发票与乙公司。惟甲公司系於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购买预售屋於过户前尚非属房地所有权人,仅对出售预售屋之建设公司取得房地移转请求权,因此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与取得房地产权后出售不动产之交易有别,销售所得款项应全数课徵营业税。亦即甲公司出售「预售土地登记权利」部分4,500万元,并非免徵营业税之出售土地交易,而应全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申报为应税销售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房地产权移转前,转让购买之预售屋权利时,无论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款,均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以免因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免税销售额而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