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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转让预售房地权利,土地之让与价格亦应开立应税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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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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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预售屋,如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将购屋之权利义务转让,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所得款项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指出,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如在尚未缴清价款亦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其购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承受,应由该营业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购买预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户,已陆续支付5,000万元,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万元将此购买预售屋之权利转让予乙公司,并分别按约定房屋价款2,000万元及土地价款4,500万元开立应税及免税统一发票与乙公司。惟甲公司系於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购买预售屋於过户前尚非属房地所有权人,仅对出售预售屋之建设公司取得房地移转请求权,因此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与取得房地产权后出售不动产之交易有别,销售所得款项应全数课徵营业税。亦即甲公司出售「预售土地登记权利」部分4,500万元,并非免徵营业税之出售土地交易,而应全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申报为应税销售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房地产权移转前,转让购买之预售屋权利时,无论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款,均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以免因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免税销售额而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