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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转让预售房地权利,土地之让与价格亦应开立应税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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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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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预售屋,如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将购屋之权利义务转让,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所得款项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指出,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如在尚未缴清价款亦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其购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承受,应由该营业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购买预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户,已陆续支付5,000万元,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万元将此购买预售屋之权利转让予乙公司,并分别按约定房屋价款2,000万元及土地价款4,500万元开立应税及免税统一发票与乙公司。惟甲公司系於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购买预售屋於过户前尚非属房地所有权人,仅对出售预售屋之建设公司取得房地移转请求权,因此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与取得房地产权后出售不动产之交易有别,销售所得款项应全数课徵营业税。亦即甲公司出售「预售土地登记权利」部分4,500万元,并非免徵营业税之出售土地交易,而应全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申报为应税销售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房地产权移转前,转让购买之预售屋权利时,无论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款,均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以免因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免税销售额而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