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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转让预售房地权利,土地之让与价格亦应开立应税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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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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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预售屋,如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将购屋之权利义务转让,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所得款项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指出,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如在尚未缴清价款亦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其购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承受,应由该营业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购买预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户,已陆续支付5,000万元,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万元将此购买预售屋之权利转让予乙公司,并分别按约定房屋价款2,000万元及土地价款4,500万元开立应税及免税统一发票与乙公司。惟甲公司系於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购买预售屋於过户前尚非属房地所有权人,仅对出售预售屋之建设公司取得房地移转请求权,因此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与取得房地产权后出售不动产之交易有别,销售所得款项应全数课徵营业税。亦即甲公司出售「预售土地登记权利」部分4,500万元,并非免徵营业税之出售土地交易,而应全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申报为应税销售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房地产权移转前,转让购买之预售屋权利时,无论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款,均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以免因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免税销售额而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