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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转让预售房地权利,土地之让与价格亦应开立应税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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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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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预售屋,如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将购屋之权利义务转让,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所得款项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指出,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如在尚未缴清价款亦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其购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承受,应由该营业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予买受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购买预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户,已陆续支付5,000万元,於房地产权过户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万元将此购买预售屋之权利转让予乙公司,并分别按约定房屋价款2,000万元及土地价款4,500万元开立应税及免税统一发票与乙公司。惟甲公司系於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购买预售屋於过户前尚非属房地所有权人,仅对出售预售屋之建设公司取得房地移转请求权,因此其交易性质系属出售预售房地之登记权利,与取得房地产权后出售不动产之交易有别,销售所得款项应全数课徵营业税。亦即甲公司出售「预售土地登记权利」部分4,500万元,并非免徵营业税之出售土地交易,而应全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申报为应税销售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房地产权移转前,转让购买之预售屋权利时,无论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款,均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以免因将应税销售额申报为免税销售额而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