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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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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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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於近日核释,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期间(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采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暂缴税额,另考量因景气衰退、净利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条第3项订定得按当年度前6个月收入,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暂缴税额(即试算暂缴制度)。由於试算暂缴须符合一定条件始可适用,又国内企业有因疫情影响营运及产生资金压力之情形,为减轻受影响营利事业缴纳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税款之资金调度压力,乃核释符合一定条件之营利事业,得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免办理暂缴条件系参照财政部109年3月25日订定「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亦与财政部109年5月13日订定「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条件相同,故营利事业於办理109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如已依上开税务协助措施,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所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或申请并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无须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