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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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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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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2项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得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规定,但核准后三年内不得变更。另依财政部令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倘未依前揭规定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而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买卖双方并据以申报营业税。如买受人取具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合法进项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则买受人已持该进项凭证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得免予补徵营业税;惟销货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应开立免税统一发票,却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则应将该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进口西洋芹、苹果等蔬果批发零售,未依前揭规定向国税局申请放弃适用免税,於未经加工销售时,因认为进口时已向海关缴纳营业税,却将应开立之免税统一发票误开立为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予买受人,虽无短、漏报销售额,惟甲公司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仍应将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并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且系开立应税统一发票者,应先自行检视是否已依法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如未经核准放弃免税,不慎将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且买受人已持该凭证申报扣抵,致无法收回作废重新开立免税发票者,应留意须将该免税销售额列入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