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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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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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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2项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得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规定,但核准后三年内不得变更。另依财政部令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倘未依前揭规定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而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买卖双方并据以申报营业税。如买受人取具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合法进项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则买受人已持该进项凭证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得免予补徵营业税;惟销货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应开立免税统一发票,却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则应将该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进口西洋芹、苹果等蔬果批发零售,未依前揭规定向国税局申请放弃适用免税,於未经加工销售时,因认为进口时已向海关缴纳营业税,却将应开立之免税统一发票误开立为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予买受人,虽无短、漏报销售额,惟甲公司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仍应将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并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且系开立应税统一发票者,应先自行检视是否已依法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如未经核准放弃免税,不慎将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且买受人已持该凭证申报扣抵,致无法收回作废重新开立免税发票者,应留意须将该免税销售额列入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