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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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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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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如欲放弃适用免税规定,须经申请核准始得开立应税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2项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得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规定,但核准后三年内不得变更。另依财政部令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倘未依前揭规定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而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买卖双方并据以申报营业税。如买受人取具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合法进项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则买受人已持该进项凭证申报扣抵之进项税额,得免予补徵营业税;惟销货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应开立免税统一发票,却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则应将该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进口西洋芹、苹果等蔬果批发零售,未依前揭规定向国税局申请放弃适用免税,於未经加工销售时,因认为进口时已向海关缴纳营业税,却将应开立之免税统一发票误开立为应税统一发票交付予买受人,虽无短、漏报销售额,惟甲公司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仍应将销售额列入免税销售额,於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并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且系开立应税统一发票者,应先自行检视是否已依法申请核准放弃适用免税,如未经核准放弃免税,不慎将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误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且买受人已持该凭证申报扣抵,致无法收回作废重新开立免税发票者,应留意须将该免税销售额列入年终计算调整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进项税额补缴营业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