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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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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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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免予補徵營業稅;惟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卻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則應將該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進口西洋芹、蘋果等蔬果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未經加工銷售時,因認為進口時已向海關繳納營業稅,卻將應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將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且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買受人已持該憑證申報扣抵,致無法收回作廢重新開立免稅發票者,應留意須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