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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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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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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免予補徵營業稅;惟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卻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則應將該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進口西洋芹、蘋果等蔬果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未經加工銷售時,因認為進口時已向海關繳納營業稅,卻將應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將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且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買受人已持該憑證申報扣抵,致無法收回作廢重新開立免稅發票者,應留意須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