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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交际费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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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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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招待或赞助客户之支出,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应取具凭证并证明与业务有关,始得列报为交际费,且其全年列报之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如交际费用超出规定之限额,超限部分之金额不得改列其他费用科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100万元,未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惟查其他费用中有300万元系赞助业务往来客户尾牙春酒礼品及招待客户之支出,属交际费性质,依财务会计处理原则,应自其他费用科目转正至交际费科目,转正后交际费金额为400万元(已列报交际费100万元+其他费用转正至交际费300万元),已超过所得税法规定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该超限金额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依规定应予调整减列费用,并调增课税所得额300万元及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1万元,另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赞助或招待客户之交际费支出,如已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该超限部分之金额应自行帐外调整减列交际费不得隐匿於其他费用,请营利事业申报交际费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