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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交际费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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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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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招待或赞助客户之支出,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应取具凭证并证明与业务有关,始得列报为交际费,且其全年列报之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如交际费用超出规定之限额,超限部分之金额不得改列其他费用科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100万元,未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惟查其他费用中有300万元系赞助业务往来客户尾牙春酒礼品及招待客户之支出,属交际费性质,依财务会计处理原则,应自其他费用科目转正至交际费科目,转正后交际费金额为400万元(已列报交际费100万元+其他费用转正至交际费300万元),已超过所得税法规定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该超限金额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依规定应予调整减列费用,并调增课税所得额300万元及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1万元,另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赞助或招待客户之交际费支出,如已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该超限部分之金额应自行帐外调整减列交际费不得隐匿於其他费用,请营利事业申报交际费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