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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交际费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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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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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招待或赞助客户之支出,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应取具凭证并证明与业务有关,始得列报为交际费,且其全年列报之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如交际费用超出规定之限额,超限部分之金额不得改列其他费用科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100万元,未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惟查其他费用中有300万元系赞助业务往来客户尾牙春酒礼品及招待客户之支出,属交际费性质,依财务会计处理原则,应自其他费用科目转正至交际费科目,转正后交际费金额为400万元(已列报交际费100万元+其他费用转正至交际费300万元),已超过所得税法规定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该超限金额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依规定应予调整减列费用,并调增课税所得额300万元及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1万元,另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赞助或招待客户之交际费支出,如已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该超限部分之金额应自行帐外调整减列交际费不得隐匿於其他费用,请营利事业申报交际费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