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交际费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费用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3-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招待或赞助客户之支出,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应取具凭证并证明与业务有关,始得列报为交际费,且其全年列报之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如交际费用超出规定之限额,超限部分之金额不得改列其他费用科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100万元,未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惟查其他费用中有300万元系赞助业务往来客户尾牙春酒礼品及招待客户之支出,属交际费性质,依财务会计处理原则,应自其他费用科目转正至交际费科目,转正后交际费金额为400万元(已列报交际费100万元+其他费用转正至交际费300万元),已超过所得税法规定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该超限金额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依规定应予调整减列费用,并调增课税所得额300万元及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1万元,另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赞助或招待客户之交际费支出,如已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该超限部分之金额应自行帐外调整减列交际费不得隐匿於其他费用,请营利事业申报交际费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