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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交际费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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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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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招待或赞助客户之支出,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应取具凭证并证明与业务有关,始得列报为交际费,且其全年列报之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如交际费用超出规定之限额,超限部分之金额不得改列其他费用科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交际费100万元,未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惟查其他费用中有300万元系赞助业务往来客户尾牙春酒礼品及招待客户之支出,属交际费性质,依财务会计处理原则,应自其他费用科目转正至交际费科目,转正后交际费金额为400万元(已列报交际费100万元+其他费用转正至交际费300万元),已超过所得税法规定之交际费限额100万元,该超限金额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依规定应予调整减列费用,并调增课税所得额300万元及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1万元,另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招揽业务而赞助或招待客户之交际费支出,如已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该超限部分之金额应自行帐外调整减列交际费不得隐匿於其他费用,请营利事业申报交际费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