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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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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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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为独立之法人组织,其资金若与经营者、股东或任何他人之资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资金贷与,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108及109年度均为2.616%),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该局指出,实务上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有公司代股东或他人垫付款项,帐列「暂付款」,该等代他人垫付款项之行为,虽非直接将资金借给股东或他人使用,仍属资金贷与性质,如双方约定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偏低,且公司本身并无借入款项,则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计算利息收入课税;若公司本身有借入款项,则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予以调减利息支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代股东垫付款项500万元,迄至年底该股东仍未偿还且甲公司未向该股东收取利息:(1)若甲公司帐上并无借入款项,其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设算调增利息收入130,800元【5,000,000元x2.616%=130,800元】。(2)若甲公司帐上另有600万元之银行借款,且该笔借款之借款利率为2%,则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贷出款项500万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00,000元【5,000,000元x2%=100,00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若有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之情形,应依所得税法或查核准则等相关规定,自行设算调增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以免遭核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