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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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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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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为独立之法人组织,其资金若与经营者、股东或任何他人之资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资金贷与,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108及109年度均为2.616%),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该局指出,实务上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有公司代股东或他人垫付款项,帐列「暂付款」,该等代他人垫付款项之行为,虽非直接将资金借给股东或他人使用,仍属资金贷与性质,如双方约定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偏低,且公司本身并无借入款项,则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计算利息收入课税;若公司本身有借入款项,则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予以调减利息支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代股东垫付款项500万元,迄至年底该股东仍未偿还且甲公司未向该股东收取利息:(1)若甲公司帐上并无借入款项,其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设算调增利息收入130,800元【5,000,000元x2.616%=130,800元】。(2)若甲公司帐上另有600万元之银行借款,且该笔借款之借款利率为2%,则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贷出款项500万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00,000元【5,000,000元x2%=100,00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若有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之情形,应依所得税法或查核准则等相关规定,自行设算调增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以免遭核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