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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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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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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为独立之法人组织,其资金若与经营者、股东或任何他人之资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资金贷与,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108及109年度均为2.616%),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下称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该局指出,实务上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有公司代股东或他人垫付款项,帐列「暂付款」,该等代他人垫付款项之行为,虽非直接将资金借给股东或他人使用,仍属资金贷与性质,如双方约定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偏低,且公司本身并无借入款项,则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计算利息收入课税;若公司本身有借入款项,则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予以调减利息支出。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代股东垫付款项500万元,迄至年底该股东仍未偿还且甲公司未向该股东收取利息:(1)若甲公司帐上并无借入款项,其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设算调增利息收入130,800元【5,000,000元x2.616%=130,800元】。(2)若甲公司帐上另有600万元之银行借款,且该笔借款之借款利率为2%,则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贷出款项500万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00,000元【5,000,000元x2%=100,00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若有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之情形,应依所得税法或查核准则等相关规定,自行设算调增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以免遭核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