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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委(受)托代销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分别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调节营业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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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依法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并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以正确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依个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交易所得额之计算,以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准,如仅查得出售时之实际成交价格,而无法查证原始取得成本时,始得依查核办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其证券交易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自行按该股票出售时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并据以列报基本所得额。经该局依查得资料,核实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核增甲君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补徵基本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时间久远,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资料,应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云云。经该局复查决定以本件经查得实际交易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关资料,即应核实认定系争股票证券交易所得等由,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应保存取得成本及相关支出凭证,以利於后续卖出时,按出售成交价格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正确申报基本所得额,以维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法报缴基本税额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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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商业交易型态多元,常有营业人委托其他营业人代销货物,但对於该如何开立统一发票?委托代销及受托代销应如何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人仍是「雾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货物者,视为销售货物,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应於送货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交付受托代销之营业人,作为进项凭证受托代销之营业人则应於销售该项货物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交付买受人,并依合约规定结帐期限,按代销货物应收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1规定,委托代销之营业人於年度终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未经代销之货物销售额,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损益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受托代销之营业人,除受托代销之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列报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0个,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合约,每个A商品售价105元(含税),按月结算并按每代销一个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货至乙公司时,应开立并交付总价105,000元(105元×1,000个)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二)乙公司销售A商品10个予消费者丙君时,则应开立总价1,050元(105元×10个)并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予丙君。当月结算时,假设乙公司总计代销A商品800个,乙公司应开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个)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设乙公司至年度终了并未再销售A商品,乙公司除应列报代销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80,000元(105元×800个÷1.05)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四)甲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则应将未经乙公司代销之货物销售额20,000元(105元×200个÷1.05),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呼吁,营业人从事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业务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核实调节营业收入,依规定列报委(受)托代销之佣金支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