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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委(受)托代销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分别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调节营业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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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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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商业交易型态多元,常有营业人委托其他营业人代销货物,但对於该如何开立统一发票?委托代销及受托代销应如何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人仍是「雾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货物者,视为销售货物,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应於送货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交付受托代销之营业人,作为进项凭证受托代销之营业人则应於销售该项货物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交付买受人,并依合约规定结帐期限,按代销货物应收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1规定,委托代销之营业人於年度终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未经代销之货物销售额,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损益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受托代销之营业人,除受托代销之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列报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0个,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合约,每个A商品售价105元(含税),按月结算并按每代销一个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货至乙公司时,应开立并交付总价105,000元(105元×1,000个)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二)乙公司销售A商品10个予消费者丙君时,则应开立总价1,050元(105元×10个)并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予丙君。当月结算时,假设乙公司总计代销A商品800个,乙公司应开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个)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设乙公司至年度终了并未再销售A商品,乙公司除应列报代销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80,000元(105元×800个÷1.05)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四)甲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则应将未经乙公司代销之货物销售额20,000元(105元×200个÷1.05),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呼吁,营业人从事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业务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核实调节营业收入,依规定列报委(受)托代销之佣金支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