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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委(受)托代销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分别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调节营业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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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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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商业交易型态多元,常有营业人委托其他营业人代销货物,但对於该如何开立统一发票?委托代销及受托代销应如何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人仍是「雾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货物者,视为销售货物,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应於送货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交付受托代销之营业人,作为进项凭证受托代销之营业人则应於销售该项货物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交付买受人,并依合约规定结帐期限,按代销货物应收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1规定,委托代销之营业人於年度终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未经代销之货物销售额,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损益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受托代销之营业人,除受托代销之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列报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0个,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合约,每个A商品售价105元(含税),按月结算并按每代销一个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货至乙公司时,应开立并交付总价105,000元(105元×1,000个)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二)乙公司销售A商品10个予消费者丙君时,则应开立总价1,050元(105元×10个)并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予丙君。当月结算时,假设乙公司总计代销A商品800个,乙公司应开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个)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设乙公司至年度终了并未再销售A商品,乙公司除应列报代销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80,000元(105元×800个÷1.05)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四)甲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则应将未经乙公司代销之货物销售额20,000元(105元×200个÷1.05),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呼吁,营业人从事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业务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核实调节营业收入,依规定列报委(受)托代销之佣金支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