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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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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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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时,可按「本期税后净利」或「实际分派数」为提列基础。营利事业如系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自办理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起,应变更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但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

  该局说明,因应会计准则变革,营利事业之财务报导期间开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后者,应一律编制「综合损益表」,该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而「其他综合损益」中,其属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并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俟计入「本期税后净利」再转入保留盈余,始为当年度可供分配之盈余;其属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如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等),嗣后直接转入保留盈余,则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是经济部以109年1月9日经商字第10802432410号函(以下简称经济部109年函释)修正法定盈余公积如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可自108年度起变更为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营利事业依前开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3款规定,得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作为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综合损益表之本期综合损益总额100万元,包含本期税后净利70万元及其他综合损益30万元 (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10万元及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20万元),於109年6月股东会承认财务报表并决议108年度盈余分配议案时,倘该公司依原提列基础按本期税后净利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提列金额为7万元【=70万元×10%】;倘选择当年度适用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则可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为8万元【=(70万元+10万元)×10%】,於110年5月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得列为减除项目。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今(109)年决议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时,可参酌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亦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并据以申报各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