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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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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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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时,可按「本期税后净利」或「实际分派数」为提列基础。营利事业如系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自办理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起,应变更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但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

  该局说明,因应会计准则变革,营利事业之财务报导期间开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后者,应一律编制「综合损益表」,该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而「其他综合损益」中,其属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并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俟计入「本期税后净利」再转入保留盈余,始为当年度可供分配之盈余;其属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如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等),嗣后直接转入保留盈余,则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是经济部以109年1月9日经商字第10802432410号函(以下简称经济部109年函释)修正法定盈余公积如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可自108年度起变更为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营利事业依前开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3款规定,得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作为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综合损益表之本期综合损益总额100万元,包含本期税后净利70万元及其他综合损益30万元 (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10万元及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20万元),於109年6月股东会承认财务报表并决议108年度盈余分配议案时,倘该公司依原提列基础按本期税后净利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提列金额为7万元【=70万元×10%】;倘选择当年度适用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则可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为8万元【=(70万元+10万元)×10%】,於110年5月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得列为减除项目。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今(109)年决议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时,可参酌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亦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并据以申报各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