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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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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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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时,可按「本期税后净利」或「实际分派数」为提列基础。营利事业如系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自办理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起,应变更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但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

  该局说明,因应会计准则变革,营利事业之财务报导期间开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后者,应一律编制「综合损益表」,该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而「其他综合损益」中,其属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并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俟计入「本期税后净利」再转入保留盈余,始为当年度可供分配之盈余;其属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如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等),嗣后直接转入保留盈余,则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是经济部以109年1月9日经商字第10802432410号函(以下简称经济部109年函释)修正法定盈余公积如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可自108年度起变更为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营利事业依前开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3款规定,得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作为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综合损益表之本期综合损益总额100万元,包含本期税后净利70万元及其他综合损益30万元 (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10万元及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20万元),於109年6月股东会承认财务报表并决议108年度盈余分配议案时,倘该公司依原提列基础按本期税后净利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提列金额为7万元【=70万元×10%】;倘选择当年度适用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则可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为8万元【=(70万元+10万元)×10%】,於110年5月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得列为减除项目。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今(109)年决议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时,可参酌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亦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并据以申报各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