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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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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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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时,可按「本期税后净利」或「实际分派数」为提列基础。营利事业如系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自办理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起,应变更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但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

  该局说明,因应会计准则变革,营利事业之财务报导期间开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后者,应一律编制「综合损益表」,该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而「其他综合损益」中,其属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并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俟计入「本期税后净利」再转入保留盈余,始为当年度可供分配之盈余;其属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如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等),嗣后直接转入保留盈余,则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是经济部以109年1月9日经商字第10802432410号函(以下简称经济部109年函释)修正法定盈余公积如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可自108年度起变更为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营利事业依前开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3款规定,得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作为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综合损益表之本期综合损益总额100万元,包含本期税后净利70万元及其他综合损益30万元 (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10万元及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20万元),於109年6月股东会承认财务报表并决议108年度盈余分配议案时,倘该公司依原提列基础按本期税后净利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提列金额为7万元【=70万元×10%】;倘选择当年度适用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则可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为8万元【=(70万元+10万元)×10%】,於110年5月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得列为减除项目。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今(109)年决议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时,可参酌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亦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并据以申报各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