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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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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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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时,可按「本期税后净利」或「实际分派数」为提列基础。营利事业如系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自办理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起,应变更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但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

  该局说明,因应会计准则变革,营利事业之财务报导期间开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后者,应一律编制「综合损益表」,该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而「其他综合损益」中,其属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并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俟计入「本期税后净利」再转入保留盈余,始为当年度可供分配之盈余;其属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如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等),嗣后直接转入保留盈余,则属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之范围。是经济部以109年1月9日经商字第10802432410号函(以下简称经济部109年函释)修正法定盈余公积如以本期税后净利为提列基础者,可自108年度起变更为以「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作为基础。营利事业依前开规定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3款规定,得於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作为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综合损益表之本期综合损益总额100万元,包含本期税后净利70万元及其他综合损益30万元 (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确定福利计画之再衡量数10万元及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20万元),於109年6月股东会承认财务报表并决议108年度盈余分配议案时,倘该公司依原提列基础按本期税后净利提列法定盈余公积,提列金额为7万元【=70万元×10%】;倘选择当年度适用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则可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为8万元【=(70万元+10万元)×10%】,於110年5月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得列为减除项目。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今(109)年决议108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时,可参酌经济部109年函释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亦可延至109年度财务报表之盈余分配开始适用,并据以申报各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