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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设备作价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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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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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其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所称取得代价,包括收取价金、取得货物或劳务在内。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即移转设备(货物)与他人交换取得他公司股权(份),属销售设备(货物)行为,应依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以换出设备或取得股权(份)的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间以市场价值80万元之机器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乙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105万元(每股面额10元,10万5千股),甲公司应依机器设备市场价值80万元及取得股票时价105万元,从高认定销售额为100万元〔105万元÷(1+5%)〕,因此甲公司应开立105万元(销售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

  该局呼吁,营业人以设备、技术或权利抵缴认购他公司发行股权(份),如有短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之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尽速向所辖分局或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