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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设备作价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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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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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其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所称取得代价,包括收取价金、取得货物或劳务在内。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即移转设备(货物)与他人交换取得他公司股权(份),属销售设备(货物)行为,应依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以换出设备或取得股权(份)的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间以市场价值80万元之机器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乙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105万元(每股面额10元,10万5千股),甲公司应依机器设备市场价值80万元及取得股票时价105万元,从高认定销售额为100万元〔105万元÷(1+5%)〕,因此甲公司应开立105万元(销售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

  该局呼吁,营业人以设备、技术或权利抵缴认购他公司发行股权(份),如有短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之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尽速向所辖分局或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