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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设备作价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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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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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其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所称取得代价,包括收取价金、取得货物或劳务在内。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即移转设备(货物)与他人交换取得他公司股权(份),属销售设备(货物)行为,应依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以换出设备或取得股权(份)的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间以市场价值80万元之机器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乙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105万元(每股面额10元,10万5千股),甲公司应依机器设备市场价值80万元及取得股票时价105万元,从高认定销售额为100万元〔105万元÷(1+5%)〕,因此甲公司应开立105万元(销售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

  该局呼吁,营业人以设备、技术或权利抵缴认购他公司发行股权(份),如有短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之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尽速向所辖分局或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