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以设备作价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 2020-07-07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其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所称取得代价,包括收取价金、取得货物或劳务在内。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即移转设备(货物)与他人交换取得他公司股权(份),属销售设备(货物)行为,应依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以换出设备或取得股权(份)的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间以市场价值80万元之机器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乙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105万元(每股面额10元,10万5千股),甲公司应依机器设备市场价值80万元及取得股票时价105万元,从高认定销售额为100万元〔105万元÷(1+5%)〕,因此甲公司应开立105万元(销售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
该局呼吁,营业人以设备、技术或权利抵缴认购他公司发行股权(份),如有短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之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尽速向所辖分局或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