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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设备作价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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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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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其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又依同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所称取得代价,包括收取价金、取得货物或劳务在内。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即移转设备(货物)与他人交换取得他公司股权(份),属销售设备(货物)行为,应依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以换出设备或取得股权(份)的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间以市场价值80万元之机器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乙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105万元(每股面额10元,10万5千股),甲公司应依机器设备市场价值80万元及取得股票时价105万元,从高认定销售额为100万元〔105万元÷(1+5%)〕,因此甲公司应开立105万元(销售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

  该局呼吁,营业人以设备、技术或权利抵缴认购他公司发行股权(份),如有短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之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尽速向所辖分局或稽徵所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