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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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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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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5萬元(每股面額10元,10萬5千股),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80萬元及取得股票時價105萬元,從高認定銷售額為100萬元〔105萬元÷(1+5%)〕,因此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設備、技術或權利抵繳認購他公司發行股權(份),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