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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列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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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依法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并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以正确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依个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交易所得额之计算,以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准,如仅查得出售时之实际成交价格,而无法查证原始取得成本时,始得依查核办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其证券交易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自行按该股票出售时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并据以列报基本所得额。经该局依查得资料,核实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核增甲君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补徵基本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时间久远,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资料,应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云云。经该局复查决定以本件经查得实际交易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关资料,即应核实认定系争股票证券交易所得等由,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应保存取得成本及相关支出凭证,以利於后续卖出时,按出售成交价格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正确申报基本所得额,以维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法报缴基本税额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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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均停止课徵所得税,惟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仍应将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制定目的,系为维护租税公平,确保国家税收,建立所得税负担对国家财政之基本贡献,爰就享有停徵或免徵所得税等各项租税减免致缴纳相对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者,课以最基本之税负。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合於奖励规定之各项免税所得、国际金融(含证券、保险)业务分行免税所得、其他经财政部公告之减免所得税之所得额及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相关规定计算、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投资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经计算课税所得为0元,惟甲公司108年度因出售乙公司股票产生停徵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313万元,甲公司应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填报营业事业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将该笔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呼吁,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或决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或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免税所得,应依规定列报并计算基本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