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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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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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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8年度所得税申报已於109年5月1日开始,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申报期间截止日展延至109年6月30日。境外电商108年度如有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取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者,不论是否已於108或109年度中申请注销税籍,均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申报期限内依规定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境外电商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申报期间,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该局指出,境外电商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首次办理所得税申报之境外电商,应先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线上申请资格登记,并上传该外国营利事业经该国政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或许可之资格证明文件,若委托纳税代理人办理者,另应上传委任书及承诺书等文件。主管稽徵机关受理前揭申请案件,经审核完竣后,将以电子邮件发送核准通知,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委托之纳税代理人,应於接获通知后,至「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线上申请专属帐号密码,以供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使用;若上年度已办理所得税申报之境外电商,可沿用上年度之帐号密码,毋须再行申请。

二、新设立之境外电商如已办理税籍登记,并已申请营业税申报使用之帐号密码者,可沿用该帐号密码申请资格登记及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因营业税代理人之代理范围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代理范围不同,如欲委托营业税代理人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者,仍应上传委任书及承诺书等文件,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后,另案申请帐号密码。

三、如欲依财政部107年1月2日台财税字第10604704390号令规定,申请按主要营业项目适用之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或按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我国课税之所得额者,应填具「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适用净利率、利润贡献程度申请书」,并检附合约、主要营业项目、明确划分我国境内及境外交易流程对总利润贡献程度等证明文件,并同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时申请,或另案申请适用。如前已申请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间者,则无须再申请。

四、境外电商所在国家如与我国签署全面性所得税协定,且在我国境内无常设机构或未经由该常设机构从事透过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个人,其所取得之中华民国来源收入,申请适用依各协定第7条营业利润相关减免之规定,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检附外国营利事业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合约书影本、委任书、所得相关证明,并同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时申请,或另案申请适用。如前已申请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间者,则无须再申请。

五、如利用汇款方式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应依「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跨国专户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汇款说明」填写各项汇款资讯,并於缴纳期间届满前将应纳税额汇入台湾银行城中分行「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境外电子商务301专户」。建议境外电商可透过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之金融机构,先以电文方式洽询台湾银行城中分行,换算当期申报应纳税额之等值外币,该分行将以电文回覆其汇入当日之汇率、应缴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境外电商再依电文提示汇款。

  该局提醒,尚未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申报之境外电商请依限尽速办理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