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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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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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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所得稅申報已於109年5月1日開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申報期間截止日展延至109年6月30日。境外電商108年度如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不論是否已於108或109年度中申請註銷稅籍,均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首次辦理所得稅申報之境外電商,應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線上申請資格登記,並上傳該外國營利事業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之資格證明文件,若委託納稅代理人辦理者,另應上傳委任書及承諾書等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揭申請案件,經審核完竣後,將以電子郵件發送核准通知,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委託之納稅代理人,應於接獲通知後,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線上申請專屬帳號密碼,以供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使用;若上年度已辦理所得稅申報之境外電商,可沿用上年度之帳號密碼,毋須再行申請。

二、新設立之境外電商如已辦理稅籍登記,並已申請營業稅申報使用之帳號密碼者,可沿用該帳號密碼申請資格登記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營業稅代理人之代理範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代理範圍不同,如欲委託營業稅代理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者,仍應上傳委任書及承諾書等文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另案申請帳號密碼。

三、如欲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者,應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或另案申請適用。如前已申請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間者,則無須再申請。

四、境外電商所在國家如與我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且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個人,其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申請適用依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之規定,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檢附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或另案申請適用。如前已申請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間者,則無須再申請。

五、如利用匯款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跨國專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款說明」填寫各項匯款資訊,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將應納稅額匯入臺灣銀行城中分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境外電子商務301專戶」。建議境外電商可透過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先以電文方式洽詢台灣銀行城中分行,換算當期申報應納稅額之等值外幣,該分行將以電文回覆其匯入當日之匯率、應繳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境外電商再依電文提示匯款。

  該局提醒,尚未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之境外電商請依限儘速辦理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