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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奖励金,应开立统一发票;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取得之奖励金,则按进货折让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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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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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提供服务而取得销售奖励金,系属销售劳务性质,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如系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计算而取得之进货奖励金,则应按进货折让处理。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又依财政部赋税署75年6月7日台税二发第7558085号书函规定,经销商因提供服务而取得之「销售奖励金」,属销售劳务性质,依法应开立统一发票。故营业人取得之奖励金,究应开立统一发票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视该奖励金之性质是否为提供劳务之代价而定。

  该局举例,国内电器产品供应商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订立经销契约,并约定按一定期间(如按月、季、年)之进货累积金额计算,给予乙公司奖励金,甲公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乙公司则应依规定申报进货折让。另甲公司为提高产品销售量,与量贩店丙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由丙公司将甲公司产品置於货架明显处并协助消费者安装,并约定按其销售金额之一定比率支付销售奖励金及安装助成费,因丙公司所取得之报酬系提供货架陈列服务及协助安装之对价,属销售劳务性质,与进货折让有别,丙公司取得销售奖励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与供应商订定之契约,确认奖励金性质,如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以免造成双方申报错误而遭受违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