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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奖励金,应开立统一发票;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取得之奖励金,则按进货折让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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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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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提供服务而取得销售奖励金,系属销售劳务性质,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如系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计算而取得之进货奖励金,则应按进货折让处理。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又依财政部赋税署75年6月7日台税二发第7558085号书函规定,经销商因提供服务而取得之「销售奖励金」,属销售劳务性质,依法应开立统一发票。故营业人取得之奖励金,究应开立统一发票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视该奖励金之性质是否为提供劳务之代价而定。

  该局举例,国内电器产品供应商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订立经销契约,并约定按一定期间(如按月、季、年)之进货累积金额计算,给予乙公司奖励金,甲公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乙公司则应依规定申报进货折让。另甲公司为提高产品销售量,与量贩店丙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由丙公司将甲公司产品置於货架明显处并协助消费者安装,并约定按其销售金额之一定比率支付销售奖励金及安装助成费,因丙公司所取得之报酬系提供货架陈列服务及协助安装之对价,属销售劳务性质,与进货折让有别,丙公司取得销售奖励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与供应商订定之契约,确认奖励金性质,如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以免造成双方申报错误而遭受违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