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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奖励金,应开立统一发票;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取得之奖励金,则按进货折让处理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下称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下称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时,不得将购买土地支出列报为实质投资金额作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说明,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提升生产技术、产品或劳务品质,产创条例第23条之3及实质投资未分配盈余减除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之实际支出金额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於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但规定之实质投资范围不包括未能提升产业经济动能之土地及非属资本支出之器具与设备。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依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1亿元,惟查其投资项目系购置土地,与前揭规定不符,经该局核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为0元,并补徵税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申报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请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购买土地之支出非属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范围,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3-08-24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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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提供服务而取得销售奖励金,系属销售劳务性质,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如系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计算而取得之进货奖励金,则应按进货折让处理。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又依财政部赋税署75年6月7日台税二发第7558085号书函规定,经销商因提供服务而取得之「销售奖励金」,属销售劳务性质,依法应开立统一发票。故营业人取得之奖励金,究应开立统一发票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视该奖励金之性质是否为提供劳务之代价而定。

  该局举例,国内电器产品供应商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订立经销契约,并约定按一定期间(如按月、季、年)之进货累积金额计算,给予乙公司奖励金,甲公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乙公司则应依规定申报进货折让。另甲公司为提高产品销售量,与量贩店丙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由丙公司将甲公司产品置於货架明显处并协助消费者安装,并约定按其销售金额之一定比率支付销售奖励金及安装助成费,因丙公司所取得之报酬系提供货架陈列服务及协助安装之对价,属销售劳务性质,与进货折让有别,丙公司取得销售奖励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与供应商订定之契约,确认奖励金性质,如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以免造成双方申报错误而遭受违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