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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奖励金,应开立统一发票;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取得之奖励金,则按进货折让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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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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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提供服务而取得销售奖励金,系属销售劳务性质,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如系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计算而取得之进货奖励金,则应按进货折让处理。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又依财政部赋税署75年6月7日台税二发第7558085号书函规定,经销商因提供服务而取得之「销售奖励金」,属销售劳务性质,依法应开立统一发票。故营业人取得之奖励金,究应开立统一发票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视该奖励金之性质是否为提供劳务之代价而定。

  该局举例,国内电器产品供应商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订立经销契约,并约定按一定期间(如按月、季、年)之进货累积金额计算,给予乙公司奖励金,甲公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乙公司则应依规定申报进货折让。另甲公司为提高产品销售量,与量贩店丙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由丙公司将甲公司产品置於货架明显处并协助消费者安装,并约定按其销售金额之一定比率支付销售奖励金及安装助成费,因丙公司所取得之报酬系提供货架陈列服务及协助安装之对价,属销售劳务性质,与进货折让有别,丙公司取得销售奖励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与供应商订定之契约,确认奖励金性质,如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以免造成双方申报错误而遭受违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