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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供服务取得销售奖励金,应开立统一发票;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取得之奖励金,则按进货折让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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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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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提供服务而取得销售奖励金,系属销售劳务性质,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如系依经销契约按进货累积金额计算而取得之进货奖励金,则应按进货折让处理。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又依财政部赋税署75年6月7日台税二发第7558085号书函规定,经销商因提供服务而取得之「销售奖励金」,属销售劳务性质,依法应开立统一发票。故营业人取得之奖励金,究应开立统一发票或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应视该奖励金之性质是否为提供劳务之代价而定。

  该局举例,国内电器产品供应商甲公司与经销商乙公司订立经销契约,并约定按一定期间(如按月、季、年)之进货累积金额计算,给予乙公司奖励金,甲公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乙公司则应依规定申报进货折让。另甲公司为提高产品销售量,与量贩店丙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由丙公司将甲公司产品置於货架明显处并协助消费者安装,并约定按其销售金额之一定比率支付销售奖励金及安装助成费,因丙公司所取得之报酬系提供货架陈列服务及协助安装之对价,属销售劳务性质,与进货折让有别,丙公司取得销售奖励金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与供应商订定之契约,确认奖励金性质,如属销售劳务,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以免造成双方申报错误而遭受违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