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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被继承人所有财产,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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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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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有争议的财产,於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为办理被继承人所遗财产之移转登记,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补申报遗产税。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1年1月2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101年5月21日申报甲君遗产税,甲君生前因有1笔A土地借名登记在乙君名下,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移转诉讼,惟至甲君死亡后之106年6月22日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继承人误认该遗产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101年5月21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未依规定补申报A土地移转请求权之遗产税,经查得核认属被继承人甲君所遗经法院判决确定具财产价值之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6年6月22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爰按甲君死亡时请求标的之公告土地现值估价,并计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并予以补税及处罚锾。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可以书面申请延期3个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