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被继承人所有财产,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2020-04-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有争议的财产,於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为办理被继承人所遗财产之移转登记,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补申报遗产税。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1年1月2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101年5月21日申报甲君遗产税,甲君生前因有1笔A土地借名登记在乙君名下,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移转诉讼,惟至甲君死亡后之106年6月22日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继承人误认该遗产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101年5月21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未依规定补申报A土地移转请求权之遗产税,经查得核认属被继承人甲君所遗经法院判决确定具财产价值之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6年6月22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爰按甲君死亡时请求标的之公告土地现值估价,并计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并予以补税及处罚锾。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可以书面申请延期3个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