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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被继承人所有财产,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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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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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有争议的财产,於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为办理被继承人所遗财产之移转登记,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补申报遗产税。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1年1月2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101年5月21日申报甲君遗产税,甲君生前因有1笔A土地借名登记在乙君名下,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移转诉讼,惟至甲君死亡后之106年6月22日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继承人误认该遗产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101年5月21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未依规定补申报A土地移转请求权之遗产税,经查得核认属被继承人甲君所遗经法院判决确定具财产价值之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6年6月22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爰按甲君死亡时请求标的之公告土地现值估价,并计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并予以补税及处罚锾。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可以书面申请延期3个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