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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受)託代銷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節營業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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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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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人仍是「霧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A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業務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覈實調節營業收入,依規定列報委(受)託代銷之佣金支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