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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受)託代銷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節營業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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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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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人仍是「霧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A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業務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覈實調節營業收入,依規定列報委(受)託代銷之佣金支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