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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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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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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萬元將此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惟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亦即甲公司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並非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應全數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讓購買之預售屋權利時,無論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免因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