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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權前應列為設備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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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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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利息費用時,應詳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