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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未依限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於稽徵机关核定前补申报者,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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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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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发现许多民众有所得合计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核定补税后,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第2项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同法第71条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经稽徵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者,即不适用有关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有营利、薪资、及其他所得合计120万余元,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甲君及其配偶均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该局乃依查得资料归课综合所得税,并按标准扣除额核定其一般扣除额为240,000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应采列举扣除额方式核定,请准予认列购屋借款利息300,000元云云。经该局以甲君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者,亦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本件既经该局核定在案,甲君自不得再行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乃维持原核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减除者,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