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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未依限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於稽徵机关核定前补申报者,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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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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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发现许多民众有所得合计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核定补税后,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第2项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同法第71条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经稽徵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者,即不适用有关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有营利、薪资、及其他所得合计120万余元,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甲君及其配偶均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该局乃依查得资料归课综合所得税,并按标准扣除额核定其一般扣除额为240,000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应采列举扣除额方式核定,请准予认列购屋借款利息300,000元云云。经该局以甲君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者,亦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本件既经该局核定在案,甲君自不得再行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乃维持原核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减除者,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