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纳税义务人未依限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於稽徵机关核定前补申报者,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发现许多民众有所得合计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核定补税后,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第2项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同法第71条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经稽徵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者,即不适用有关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有营利、薪资、及其他所得合计120万余元,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甲君及其配偶均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该局乃依查得资料归课综合所得税,并按标准扣除额核定其一般扣除额为240,000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应采列举扣除额方式核定,请准予认列购屋借款利息300,000元云云。经该局以甲君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者,亦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本件既经该局核定在案,甲君自不得再行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乃维持原核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减除者,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