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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未依限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於稽徵机关核定前补申报者,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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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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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发现许多民众有所得合计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核定补税后,不得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第2项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同法第71条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经稽徵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者,即不适用有关列举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有营利、薪资、及其他所得合计120万余元,已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惟甲君及其配偶均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该局乃依查得资料归课综合所得税,并按标准扣除额核定其一般扣除额为240,000元。甲君申请复查,主张应采列举扣除额方式核定,请准予认列购屋借款利息300,000元云云。经该局以甲君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者,亦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本件既经该局核定在案,甲君自不得再行申请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乃维持原核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欲采列举扣除额方式减除者,应在稽徵机关核定前办理补申报,始可适用列举扣除额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