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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應正確申報銷售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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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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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部分機關或團體誤以其創設目的為非營利性質即免納所得稅,致未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之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例如機關或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7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00萬元,包括捐贈收入70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課程收入25萬元;另申報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5萬元。經查其中舉辦訓練課程所取得之報酬,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相關課程收入25萬元及成本費用10萬元,應分別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25萬元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1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5萬元,應補徵稅額3萬元,其餘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2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55萬元(=申報65萬元-轉分類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10萬元)〕,因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當年度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正確計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