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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政府補助款無投資抵減稅額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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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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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促進產業創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在規定之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為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費用享有雙重優惠,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項,除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500萬元及投資抵減225萬元,經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補助款100萬元,雖已依規定列報其他收入,但並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將該筆補助款減除後,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