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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政府補助款無投資抵減稅額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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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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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促進產業創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在規定之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為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費用享有雙重優惠,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項,除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500萬元及投資抵減225萬元,經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補助款100萬元,雖已依規定列報其他收入,但並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將該筆補助款減除後,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