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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政府補助款無投資抵減稅額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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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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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促進產業創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在規定之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為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費用享有雙重優惠,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項,除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500萬元及投資抵減225萬元,經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補助款100萬元,雖已依規定列報其他收入,但並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將該筆補助款減除後,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