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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嗣後變更非供自行生產及營業用途之處理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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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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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仍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減除之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在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營業用樓層面積相同之3樓層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並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就未分配盈餘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將該建築物2個樓層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應就該出租建築物之投資金額2,000萬元部分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