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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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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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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第13款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暨相关法令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就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分述如下,提供机关或团体参考:

一、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常见机关或团体将前开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影响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之正确性。

二、免税适用标准所称「其用於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以下称支出比例),系指按当年度之支出与收入比较核计,以往年度结余款及动支金额不计入当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见机关或团体於计算支出比例时,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或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动支金额列为当年度之支出计入分子,经重新正确计算后当年度支出比例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

三、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净额,不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常见机关或团体漏未将股票股利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致未能正确计算当年度之支出比例。

四、财产总额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之机关或团体,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者,除应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外,并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常见机关或团体其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并未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嗣经稽徵机关辅导并限期补办,始视为符合免税适用标准规定。

  该局提醒机关或团体重新检视申报内容,如有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者,应主动按正确资料向辖区国税局办理更正申报,如有应纳税额者,应自动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