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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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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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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第13款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暨相关法令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就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分述如下,提供机关或团体参考:

一、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常见机关或团体将前开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影响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之正确性。

二、免税适用标准所称「其用於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以下称支出比例),系指按当年度之支出与收入比较核计,以往年度结余款及动支金额不计入当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见机关或团体於计算支出比例时,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或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动支金额列为当年度之支出计入分子,经重新正确计算后当年度支出比例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

三、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净额,不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常见机关或团体漏未将股票股利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致未能正确计算当年度之支出比例。

四、财产总额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之机关或团体,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者,除应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外,并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常见机关或团体其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并未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嗣经稽徵机关辅导并限期补办,始视为符合免税适用标准规定。

  该局提醒机关或团体重新检视申报内容,如有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者,应主动按正确资料向辖区国税局办理更正申报,如有应纳税额者,应自动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