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 2021-01-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第13款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暨相关法令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就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分述如下,提供机关或团体参考:
一、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常见机关或团体将前开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影响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之正确性。
二、免税适用标准所称「其用於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以下称支出比例),系指按当年度之支出与收入比较核计,以往年度结余款及动支金额不计入当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见机关或团体於计算支出比例时,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或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动支金额列为当年度之支出计入分子,经重新正确计算后当年度支出比例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
三、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净额,不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常见机关或团体漏未将股票股利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致未能正确计算当年度之支出比例。
四、财产总额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之机关或团体,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者,除应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外,并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常见机关或团体其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并未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嗣经稽徵机关辅导并限期补办,始视为符合免税适用标准规定。
该局提醒机关或团体重新检视申报内容,如有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者,应主动按正确资料向辖区国税局办理更正申报,如有应纳税额者,应自动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