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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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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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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第13款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暨相关法令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就机关或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之错误或疏漏样态分述如下,提供机关或团体参考:

一、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常见机关或团体将前开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影响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之正确性。

二、免税适用标准所称「其用於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以下称支出比例),系指按当年度之支出与收入比较核计,以往年度结余款及动支金额不计入当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见机关或团体於计算支出比例时,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或将以往年度结余款动支金额列为当年度之支出计入分子,经重新正确计算后当年度支出比例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

三、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净额,不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常见机关或团体漏未将股票股利列为当年度之收入计入分母,致未能正确计算当年度之支出比例。

四、财产总额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之机关或团体,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者,除应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外,并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为税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常见机关或团体其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并未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嗣经稽徵机关辅导并限期补办,始视为符合免税适用标准规定。

  该局提醒机关或团体重新检视申报内容,如有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者,应主动按正确资料向辖区国税局办理更正申报,如有应纳税额者,应自动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