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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委员会提供场地置放贩卖机收取租金收入属销售劳务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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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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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便利员工而提供场地给营业人设置贩卖机,如有收取代价或租金,依法要课徵营业税,且要记得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其列为销售劳务收入计算课税所得额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职工福利金条例规定成立之职工福利委员会,如有提供场地给营业人置放贩卖机,其所收取之代价或租金为销售劳务收入,依法应课徵营业税。另外,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时,得将该不足支应部分扣除外,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107年度机关团体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情形,发现帐载收取出租场地给营业人置放自动贩卖机之金额计250,000元,该租金收入250,000元为销售劳务收入,却未依规定报缴营业税,乃核定予以补徵营业税及裁罚。本案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金额计300,000元,故经扣除前揭不足支应数300,000元后,尚无课税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