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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除了要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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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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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政府为鼓励扩展外销,准许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可依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额外再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外销收入6,000万元之2%,列支特别交际费12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其中5,500万元外销收入之对象为科学园区内之营利事业,虽有报关手续,惟并未实际取得外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另该公司108年度帐列之预收外汇款800万元,因该收入尚未实现,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第1项第7款规定,应在预收外汇款转列营业收入年度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除当年度有列报营业收入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始得列报特别交际费,企业应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规定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