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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除了要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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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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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政府为鼓励扩展外销,准许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可依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额外再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外销收入6,000万元之2%,列支特别交际费12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其中5,500万元外销收入之对象为科学园区内之营利事业,虽有报关手续,惟并未实际取得外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另该公司108年度帐列之预收外汇款800万元,因该收入尚未实现,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第1项第7款规定,应在预收外汇款转列营业收入年度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除当年度有列报营业收入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始得列报特别交际费,企业应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规定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