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除了要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 2021-01-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政府为鼓励扩展外销,准许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可依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额外再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外销收入6,000万元之2%,列支特别交际费12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其中5,500万元外销收入之对象为科学园区内之营利事业,虽有报关手续,惟并未实际取得外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另该公司108年度帐列之预收外汇款800万元,因该收入尚未实现,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第1项第7款规定,应在预收外汇款转列营业收入年度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除当年度有列报营业收入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始得列报特别交际费,企业应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规定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