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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售屋如有获利,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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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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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预售屋,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又依财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100098740号令规定,个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於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指出,甲君於106年间购入A公司推出之预售屋建案,至108年1月已缴纳1,200万元之价款。后来甲君在108年1月间经由B房仲公司仲介将预售屋权利以1,800万元售予乙君,收取价金,并即与A公司完成换约,甲君并支付B房仲公司仲介费150万元。甲君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申报这笔财产交易所得,惟该局於109年7月接获检举查得上述交易事实,乃核课甲君108年度财产交易所得450万元〔收入1,800万元-(成本1,200万元+仲介费用150万元)〕,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出售预售屋权利有财产交易所得,而漏未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凡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