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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售屋如有获利,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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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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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预售屋,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又依财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100098740号令规定,个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於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指出,甲君於106年间购入A公司推出之预售屋建案,至108年1月已缴纳1,200万元之价款。后来甲君在108年1月间经由B房仲公司仲介将预售屋权利以1,800万元售予乙君,收取价金,并即与A公司完成换约,甲君并支付B房仲公司仲介费150万元。甲君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申报这笔财产交易所得,惟该局於109年7月接获检举查得上述交易事实,乃核课甲君108年度财产交易所得450万元〔收入1,800万元-(成本1,200万元+仲介费用150万元)〕,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出售预售屋权利有财产交易所得,而漏未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凡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