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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售屋如有获利,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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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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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预售屋,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又依财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100098740号令规定,个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於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指出,甲君於106年间购入A公司推出之预售屋建案,至108年1月已缴纳1,200万元之价款。后来甲君在108年1月间经由B房仲公司仲介将预售屋权利以1,800万元售予乙君,收取价金,并即与A公司完成换约,甲君并支付B房仲公司仲介费150万元。甲君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申报这笔财产交易所得,惟该局於109年7月接获检举查得上述交易事实,乃核课甲君108年度财产交易所得450万元〔收入1,800万元-(成本1,200万元+仲介费用150万元)〕,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出售预售屋权利有财产交易所得,而漏未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凡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