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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符合电子帐簿奖励实施要点,其后2年度可免列入选案查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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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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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鼓励营利事业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财政部特订定「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并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作业要点规定,完成以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电子档案者,得适用下列奖励:

(一)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且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外,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得由各地区国税局指定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该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为调帐查核案件,甲公司已将营利事业基本资料表及帐簿资料上传网站,并经审核符合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且无违章短漏报情事,按「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甲公司106、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稽徵机关得予书面审核,不列入选案查核。

  该局指出,为鼓励营利事业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符合电子帐簿奖励实施要点之营利事业,其后2年度可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同时可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减少徵纳双方依从成本,亦可落实节能减碳政策,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