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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期限内检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之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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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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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授权订定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以下简称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从事研究发展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之认定。

  该局指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者,其投资於研究发展的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是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此两种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并以不超过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该局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活动须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研发投抵办法第2条、第3条及第4条规定,109年度始得适用前揭投资抵减之租税优惠。故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之会计年度属历年制者,应於110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认定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检具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之相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其109年度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及其研究发展活动是否具有高度之创新;另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若有(1)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或使用的专用技术;(2)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的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3)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费用;(4)与国内、外公司共同研发等之支出须申请专案认定者,应与研究发展活动认定的申请案并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日的认定以送达主管机关之日为准;采邮递者,应以挂号寄送,并以交邮当日的邮戳日期为准。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欲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究发展之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於前开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