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期限内检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之认定 2021-02-0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授权订定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以下简称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从事研究发展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之认定。
该局指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者,其投资於研究发展的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是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此两种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并以不超过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该局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活动须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研发投抵办法第2条、第3条及第4条规定,109年度始得适用前揭投资抵减之租税优惠。故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之会计年度属历年制者,应於110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认定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检具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之相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其109年度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及其研究发展活动是否具有高度之创新;另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若有(1)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或使用的专用技术;(2)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的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3)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费用;(4)与国内、外公司共同研发等之支出须申请专案认定者,应与研究发展活动认定的申请案并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日的认定以送达主管机关之日为准;采邮递者,应以挂号寄送,并以交邮当日的邮戳日期为准。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欲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究发展之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於前开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