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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所税与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对象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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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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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於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均有规定,但适用对象并不相同。迩来有纳税义务人询问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历年综所税申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均经国税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继承人身分申报其母亲(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为何却遭国税局否准扣除呢?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不得以重大伤病卡代替。而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所遗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可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可扣除618万元,但身心障碍者如果依法有继承权而抛弃继承者,则不能列报扣除。

  该局指出,综所税与遗产税於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不同之处,为综所税无论系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亲属、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亲属家属等),凡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均可列报扣除;然遗产税可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之对象为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如果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则无法列报该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碍扣除额。此外,於遗产税,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须符合属领有「重度以上」等级之身心障碍者,始可列报遗产税扣除额;亦即纳税义务人虽领有「轻度、中度」等级之身心障碍证明,如以继承人身分申报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依规定尚无法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於综所税或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税法规定,以为正确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