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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所税与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对象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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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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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於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均有规定,但适用对象并不相同。迩来有纳税义务人询问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历年综所税申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均经国税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继承人身分申报其母亲(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为何却遭国税局否准扣除呢?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不得以重大伤病卡代替。而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所遗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可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可扣除618万元,但身心障碍者如果依法有继承权而抛弃继承者,则不能列报扣除。

  该局指出,综所税与遗产税於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不同之处,为综所税无论系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亲属、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亲属家属等),凡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均可列报扣除;然遗产税可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之对象为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如果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则无法列报该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碍扣除额。此外,於遗产税,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须符合属领有「重度以上」等级之身心障碍者,始可列报遗产税扣除额;亦即纳税义务人虽领有「轻度、中度」等级之身心障碍证明,如以继承人身分申报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依规定尚无法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於综所税或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税法规定,以为正确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