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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所税与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对象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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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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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於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均有规定,但适用对象并不相同。迩来有纳税义务人询问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历年综所税申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均经国税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继承人身分申报其母亲(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为何却遭国税局否准扣除呢?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不得以重大伤病卡代替。而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所遗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可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可扣除618万元,但身心障碍者如果依法有继承权而抛弃继承者,则不能列报扣除。

  该局指出,综所税与遗产税於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不同之处,为综所税无论系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亲属、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亲属家属等),凡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均可列报扣除;然遗产税可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之对象为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如果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则无法列报该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碍扣除额。此外,於遗产税,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须符合属领有「重度以上」等级之身心障碍者,始可列报遗产税扣除额;亦即纳税义务人虽领有「轻度、中度」等级之身心障碍证明,如以继承人身分申报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依规定尚无法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於综所税或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税法规定,以为正确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