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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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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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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以自己领用之统一发票开立并交付与买受人,不得与其他分支机构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购买之统一发票或稽徵机关配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不得转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该局举例说明,分支机构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销售货物,却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之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虽未涉及逃漏税,惟总机构甲公司将其领用之发票转供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核发现,爰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2规定,可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