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以自己领用之统一发票开立并交付与买受人,不得与其他分支机构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购买之统一发票或稽徵机关配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不得转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该局举例说明,分支机构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销售货物,却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之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虽未涉及逃漏税,惟总机构甲公司将其领用之发票转供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核发现,爰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2规定,可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