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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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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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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以自己领用之统一发票开立并交付与买受人,不得与其他分支机构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购买之统一发票或稽徵机关配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不得转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该局举例说明,分支机构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销售货物,却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之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虽未涉及逃漏税,惟总机构甲公司将其领用之发票转供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核发现,爰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2规定,可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