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之统一发票不得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 2021-02-0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以自己领用之统一发票开立并交付与买受人,不得与其他分支机构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购买之统一发票或稽徵机关配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不得转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该局举例说明,分支机构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销售货物,却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之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虽未涉及逃漏税,惟总机构甲公司将其领用之发票转供分支机构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核发现,爰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2规定,可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