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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法5%自由运用资金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受益证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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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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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资金专法)第4条第3项及第6条第1项、第5项规定,依该条例汇回之境外资金於5%限额内,得提取自由运用,惟自汇回之日起算5年内不得用於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REITs、REATs)。

  该局说明,为落实资金专法避免汇回境外资金冲击不动产市场之立法意旨,财政部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自由运用资金购置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查核作业计画」,各地区国税局自109年12月1日起启动查核申请适用资金专法者提取之自由运用资金是否流向不动产市场,如经追查到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国税局将按20%税率补徵差额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台商甲君109年8月14日申请适用资金专法,依稽徵机关核准汇回期限将美金100万元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适用税率8%),受理银行依汇回当日汇率计算扣取税款新台币232万元(美金100万元×税率8%×汇率29),税后外汇存款专户余额为美金92万元。甲君於同年10月5日提取专户内5%资金(美金4.6万元)并结售为新台币132.48万元,如甲君未依规定运用而全数用於购买不动产,稽徵机关将对甲君补徵税款新台币17.2万元〔新台币132.48万元÷(1-原适用税率8%)×税率20%-该部分资金已缴纳税款11.6万元〔新台币232万元×(4.6万美元/92万美元)〕。

  该局提醒,台商提取适用资金专法之5%自由运用资金,应留意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限制,以免稽徵机关事后追踪查核发现有购置不动产情形,该部分资金将无法适用资金专法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