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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法5%自由运用资金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受益证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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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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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资金专法)第4条第3项及第6条第1项、第5项规定,依该条例汇回之境外资金於5%限额内,得提取自由运用,惟自汇回之日起算5年内不得用於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REITs、REATs)。

  该局说明,为落实资金专法避免汇回境外资金冲击不动产市场之立法意旨,财政部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自由运用资金购置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查核作业计画」,各地区国税局自109年12月1日起启动查核申请适用资金专法者提取之自由运用资金是否流向不动产市场,如经追查到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国税局将按20%税率补徵差额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台商甲君109年8月14日申请适用资金专法,依稽徵机关核准汇回期限将美金100万元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适用税率8%),受理银行依汇回当日汇率计算扣取税款新台币232万元(美金100万元×税率8%×汇率29),税后外汇存款专户余额为美金92万元。甲君於同年10月5日提取专户内5%资金(美金4.6万元)并结售为新台币132.48万元,如甲君未依规定运用而全数用於购买不动产,稽徵机关将对甲君补徵税款新台币17.2万元〔新台币132.48万元÷(1-原适用税率8%)×税率20%-该部分资金已缴纳税款11.6万元〔新台币232万元×(4.6万美元/92万美元)〕。

  该局提醒,台商提取适用资金专法之5%自由运用资金,应留意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限制,以免稽徵机关事后追踪查核发现有购置不动产情形,该部分资金将无法适用资金专法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