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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法5%自由运用资金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受益证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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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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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资金专法)第4条第3项及第6条第1项、第5项规定,依该条例汇回之境外资金於5%限额内,得提取自由运用,惟自汇回之日起算5年内不得用於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REITs、REATs)。

  该局说明,为落实资金专法避免汇回境外资金冲击不动产市场之立法意旨,财政部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自由运用资金购置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查核作业计画」,各地区国税局自109年12月1日起启动查核申请适用资金专法者提取之自由运用资金是否流向不动产市场,如经追查到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国税局将按20%税率补徵差额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台商甲君109年8月14日申请适用资金专法,依稽徵机关核准汇回期限将美金100万元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适用税率8%),受理银行依汇回当日汇率计算扣取税款新台币232万元(美金100万元×税率8%×汇率29),税后外汇存款专户余额为美金92万元。甲君於同年10月5日提取专户内5%资金(美金4.6万元)并结售为新台币132.48万元,如甲君未依规定运用而全数用於购买不动产,稽徵机关将对甲君补徵税款新台币17.2万元〔新台币132.48万元÷(1-原适用税率8%)×税率20%-该部分资金已缴纳税款11.6万元〔新台币232万元×(4.6万美元/92万美元)〕。

  该局提醒,台商提取适用资金专法之5%自由运用资金,应留意不得用於购买不动产及相关受益证券之限制,以免稽徵机关事后追踪查核发现有购置不动产情形,该部分资金将无法适用资金专法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