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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專法5%自由運用資金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受益證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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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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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1項、第5項規定,依該條例匯回之境外資金於5%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惟自匯回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REITs、REATs)。

  該局說明,為落實資金專法避免匯回境外資金衝擊不動產市場之立法意旨,財政部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各地區國稅局自109年12月1日起啟動查核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者提取之自由運用資金是否流向不動產市場,如經追查到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國稅局將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台商甲君109年8月14日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依稽徵機關核准匯回期限將美金100萬元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適用稅率8%),受理銀行依匯回當日匯率計算扣取稅款新臺幣232萬元(美金100萬元×稅率8%×匯率29),稅後外匯存款專戶餘額為美金92萬元。甲君於同年10月5日提取專戶內5%資金(美金4.6萬元)並結售為新臺幣132.48萬元,如甲君未依規定運用而全數用於購買不動產,稽徵機關將對甲君補徵稅款新臺幣17.2萬元〔新臺幣132.48萬元÷(1-原適用稅率8%)×稅率20%-該部分資金已繳納稅款11.6萬元〔新臺幣232萬元×(4.6萬美元/92萬美元)〕。

  該局提醒,台商提取適用資金專法之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限制,以免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核發現有購置不動產情形,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