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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專法5%自由運用資金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受益證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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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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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1項、第5項規定,依該條例匯回之境外資金於5%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惟自匯回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REITs、REATs)。

  該局說明,為落實資金專法避免匯回境外資金衝擊不動產市場之立法意旨,財政部109年11月30日核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各地區國稅局自109年12月1日起啟動查核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者提取之自由運用資金是否流向不動產市場,如經追查到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國稅局將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台商甲君109年8月14日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依稽徵機關核准匯回期限將美金100萬元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適用稅率8%),受理銀行依匯回當日匯率計算扣取稅款新臺幣232萬元(美金100萬元×稅率8%×匯率29),稅後外匯存款專戶餘額為美金92萬元。甲君於同年10月5日提取專戶內5%資金(美金4.6萬元)並結售為新臺幣132.48萬元,如甲君未依規定運用而全數用於購買不動產,稽徵機關將對甲君補徵稅款新臺幣17.2萬元〔新臺幣132.48萬元÷(1-原適用稅率8%)×稅率20%-該部分資金已繳納稅款11.6萬元〔新臺幣232萬元×(4.6萬美元/92萬美元)〕。

  該局提醒,台商提取適用資金專法之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限制,以免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核發現有購置不動產情形,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