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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他人之所得税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损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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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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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使用外国营利事业之会计系统、管理系统、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所支付管理服务费,於支付时依规定扣缴之税款属外国营利事业应负担的税捐,不得列为营利事业的损失或费用。

  该局说明,国内营利事业因使用外国营利事业相关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之管理服务费,为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的来源收入,属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的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如该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应由我国营利事业於给付时按规定扣缴率扣缴所得税,但代外国营利事业扣缴之所得税款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0条第3款规定,不得列为国内营利事业的损失或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支付集团外国A营利事业管理服务费900万元,因A营利事业在我国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甲公司依规定扣缴所得税款180万元,并将代A营利事业扣缴之所得税款180万元列报为甲公司之其他费用。因代扣缴所得税款属A营利事业应负担的税捐,依上开查核准则规定,扣缴他人之所得税款,不得列为甲公司之损费,因此,甲公司申报其他费用180万元,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给付外国营利事业管理服务费,应特别注意税法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关合约及凭证,以避免不符合规定而遭剔除补税,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