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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他人之所得税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损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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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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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使用外国营利事业之会计系统、管理系统、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所支付管理服务费,於支付时依规定扣缴之税款属外国营利事业应负担的税捐,不得列为营利事业的损失或费用。

  该局说明,国内营利事业因使用外国营利事业相关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之管理服务费,为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的来源收入,属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的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如该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应由我国营利事业於给付时按规定扣缴率扣缴所得税,但代外国营利事业扣缴之所得税款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0条第3款规定,不得列为国内营利事业的损失或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支付集团外国A营利事业管理服务费900万元,因A营利事业在我国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甲公司依规定扣缴所得税款180万元,并将代A营利事业扣缴之所得税款180万元列报为甲公司之其他费用。因代扣缴所得税款属A营利事业应负担的税捐,依上开查核准则规定,扣缴他人之所得税款,不得列为甲公司之损费,因此,甲公司申报其他费用180万元,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给付外国营利事业管理服务费,应特别注意税法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关合约及凭证,以避免不符合规定而遭剔除补税,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