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建设公司因解约而没入预收之土地价款,应报缴5%营业税 2021-02-2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迳予解除契约,并入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属销售货物或劳务所产生之违约金性质,应依规定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建设公司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时程缴付土地价款,依约通知买受人解约,并入买受人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买受人在未取得该土地产权前,其支付之土地价款系为取得土地之权利,嗣因解除土地买卖契约关系,建设公司依约没入之款项已非属销售土地之代价,应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并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A建设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他收入-土地违约金收入时,经A公司说明土地违约金收入系106年与B君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书,嗣因B君未能依约定之时程付款,依约对B君寄发存证信函并解除契约,A公司依约定没入契约总价款之15%以为违约金,并退还B君已支付之土地价款扣除前开土地违约金之余额,A公司将前开土地违约金收入列报其他收入,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价款时,已依规定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嗣因解约而?入契约总价款15%之金额,属违约金性质,非A公司销售土地之代价,系属与销售行为有关之销售额,A公司未依规定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核认A公司短漏开统一发票,并短漏报销售额,核定应补徵营业税,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入之预收土地价款,应依规定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其他收入,如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致短、漏报缴税款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