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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因解约而没入预收之土地价款,应报缴5%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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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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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迳予解除契约,并入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属销售货物或劳务所产生之违约金性质,应依规定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建设公司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时程缴付土地价款,依约通知买受人解约,并入买受人依约定之违约款项,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买受人在未取得该土地产权前,其支付之土地价款系为取得土地之权利,嗣因解除土地买卖契约关系,建设公司依约没入之款项已非属销售土地之代价,应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并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列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A建设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他收入-土地违约金收入时,经A公司说明土地违约金收入系106年与B君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书,嗣因B君未能依约定之时程付款,依约对B君寄发存证信函并解除契约,A公司依约定没入契约总价款之15%以为违约金,并退还B君已支付之土地价款扣除前开土地违约金之余额,A公司将前开土地违约金收入列报其他收入,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价款时,已依规定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嗣因解约而?入契约总价款15%之金额,属违约金性质,非A公司销售土地之代价,系属与销售行为有关之销售额,A公司未依规定将原开立预收土地款之免税统一发票收回,重行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核认A公司短漏开统一发票,并短漏报销售额,核定应补徵营业税,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入之预收土地价款,应依规定开立违约金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其他收入,如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致短、漏报缴税款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