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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與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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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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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均有規定,但適用對象並不相同。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歷年綜所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經國稅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其母親(被繼承人)遺產稅時,為何卻遭國稅局否准扣除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可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618萬元,但身心障礙者如果依法有繼承權而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綜所稅與遺產稅於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同之處,為綜所稅無論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親屬家屬等),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均可列報扣除;然遺產稅可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對象為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等,如果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則無法列報該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礙扣除額。此外,於遺產稅,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父母等須符合屬領有「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者,始可列報遺產稅扣除額;亦即納稅義務人雖領有「輕度、中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如以繼承人身分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規定尚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綜所稅或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