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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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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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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不受应纳金额限制。稽徵机关受理申请后,将酌情核准延期缴纳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

  该局说明,为对此次受疫情影响(例如被减薪、非自愿离职或所服务企业减班休息之个人;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纾困措施之营利事业或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协助,财政部发布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纳税义务人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致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有关金额级距之限制,各税捐稽徵机关将从宽审认,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国税包括综合所得税、房地和一所得税、营业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不包括代扣缴税款、代缴之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请已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