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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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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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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不受应纳金额限制。稽徵机关受理申请后,将酌情核准延期缴纳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

  该局说明,为对此次受疫情影响(例如被减薪、非自愿离职或所服务企业减班休息之个人;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纾困措施之营利事业或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协助,财政部发布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纳税义务人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致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有关金额级距之限制,各税捐稽徵机关将从宽审认,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国税包括综合所得税、房地和一所得税、营业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不包括代扣缴税款、代缴之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请已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