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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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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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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不受应纳金额限制。稽徵机关受理申请后,将酌情核准延期缴纳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

  该局说明,为对此次受疫情影响(例如被减薪、非自愿离职或所服务企业减班休息之个人;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纾困措施之营利事业或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协助,财政部发布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纳税义务人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致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有关金额级距之限制,各税捐稽徵机关将从宽审认,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国税包括综合所得税、房地和一所得税、营业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不包括代扣缴税款、代缴之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请已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