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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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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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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金額限制。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所服務企業減班休息之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之營利事業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發布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和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不包括代扣繳稅款、代繳之證券交易稅、遺產稅、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請已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