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缴清遗产税前,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 2020-04-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遗产之产权移转者,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国税局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再凭以向财产管理机关(构)办理遗产之遗产移转登记。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罚锾及加徵之滞纳金、利息后,主管稽徵机关应发给缴清证明书;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产权移转者,得提供确切纳税保证,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同法第42条规定,地政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办理遗产之产权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清证明书,免税证明书,不记入遗产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其不能缴付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有前揭规定所指必须於缴清遗产税应纳税额前,先行移转部分遗产者,所提出之确切纳税保证,应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包括:黄金、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银行存款单摺、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经国税局审酌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之徵起无影响时,即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300万元,缴纳期限至109年4月10日止,因全体继承人想先出售遗产中之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额为320万元),再以出售股票所得款项缴纳遗产税。继承人得提供自有存单300万元作为担保,以申请核发A公司股票之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即可先处分A公司股票,再将出售价金用以缴纳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遗产税之缴纳期限不因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如因办理担保及处分遗产,而不能於期限内缴纳,可於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延期2个月缴纳,以避免因逾期未缴纳遗产税而遭加徵滞纳金、利息及移送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