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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清遗产税前,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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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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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遗产之产权移转者,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国税局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再凭以向财产管理机关(构)办理遗产之遗产移转登记。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罚锾及加徵之滞纳金、利息后,主管稽徵机关应发给缴清证明书;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产权移转者,得提供确切纳税保证,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同法第42条规定,地政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办理遗产之产权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清证明书,免税证明书,不记入遗产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其不能缴付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有前揭规定所指必须於缴清遗产税应纳税额前,先行移转部分遗产者,所提出之确切纳税保证,应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包括:黄金、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银行存款单摺、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经国税局审酌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之徵起无影响时,即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300万元,缴纳期限至109年4月10日止,因全体继承人想先出售遗产中之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额为320万元),再以出售股票所得款项缴纳遗产税。继承人得提供自有存单300万元作为担保,以申请核发A公司股票之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即可先处分A公司股票,再将出售价金用以缴纳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遗产税之缴纳期限不因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如因办理担保及处分遗产,而不能於期限内缴纳,可於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延期2个月缴纳,以避免因逾期未缴纳遗产税而遭加徵滞纳金、利息及移送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