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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遺產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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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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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憑以向財產管理機關(構)辦理遺產之遺產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供確切納稅保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同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記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前揭規定所指必須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所提出之確切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經國稅局審酌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300萬元,繳納期限至109年4月10日止,因全體繼承人想先出售遺產中之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20萬元),再以出售股票所得款項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得提供自有存單300萬元作為擔保,以申請核發A公司股票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處分A公司股票,再將出售價金用以繳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