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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可於结算申报期间,利用电子凭证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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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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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该局说明,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得以下列二种方式,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查询年度所得资料: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但於108年度期间有歇业、注销、废止或经主管机关撤销登记及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有变更负责人情事者,不适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者:

  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授权机制,委任代理人后,由代理人以其电子凭证查询。

  该局提醒,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系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契约之受托人依规定於109年2月5日法定申报期限前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智慧财产权作价入股股票转让或届期未转让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资料,仅为申报所得税之参考,纳税义务人应详实核对有无漏误或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例如: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家电、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及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所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等),仍应依法办理申报,以免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