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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可於结算申报期间,利用电子凭证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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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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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该局说明,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得以下列二种方式,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查询年度所得资料: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但於108年度期间有歇业、注销、废止或经主管机关撤销登记及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有变更负责人情事者,不适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者:

  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授权机制,委任代理人后,由代理人以其电子凭证查询。

  该局提醒,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系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契约之受托人依规定於109年2月5日法定申报期限前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智慧财产权作价入股股票转让或届期未转让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资料,仅为申报所得税之参考,纳税义务人应详实核对有无漏误或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例如: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家电、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及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所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等),仍应依法办理申报,以免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