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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新冠肺炎疫情,调减台北市查定课徵营业税的查定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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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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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民间消费,该局调整台北市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销售额,以减轻营业人的营业税负担。

  该局说明,依据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规定,营业人有变更营业项目,扩大营业场所或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必须调整销售额之情形时,主管稽徵机关得随时重行查定其销售额。该局考量餐饮、零售、商圈、夜市、传统市场等因疫情影响导致消费人潮减少,为反映台北市营业人实际营业情况,乃调减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销售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响较为显著,该月份影响期间约为1/3,故调减10%,调整后查定销售额为原查定销售额的90%,2月至3月则各调减30%,调整后查定销售额为原查定销售额的70%。又采课税资料查定销售额的营业人,系依实际查得资料核定销售额(例如彩券经销商依中国信托银行及台湾运彩公司提供的经销佣金课徵);至於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系有发生销售行为才需开立统一发票,如因疫情影响致销售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减少,其开立发票与申报的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已自然反映实际营业状况,尚无调减销售额与税额问题。

  该局提醒,财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长109年3月至5月各类国税申报缴纳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营业税查定课徵(405)核定税额缴款书缴纳期间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负责人因於法定缴纳期间内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缴纳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营业人无须事前提出申请,惟应於公告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掣发的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或稽徵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可采邮寄方式)。至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如仍接受隔离治疗者,其缴纳期限可自隔离治疗结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