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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新冠肺炎疫情,调减台北市查定课徵营业税的查定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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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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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民间消费,该局调整台北市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销售额,以减轻营业人的营业税负担。

  该局说明,依据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规定,营业人有变更营业项目,扩大营业场所或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必须调整销售额之情形时,主管稽徵机关得随时重行查定其销售额。该局考量餐饮、零售、商圈、夜市、传统市场等因疫情影响导致消费人潮减少,为反映台北市营业人实际营业情况,乃调减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销售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响较为显著,该月份影响期间约为1/3,故调减10%,调整后查定销售额为原查定销售额的90%,2月至3月则各调减30%,调整后查定销售额为原查定销售额的70%。又采课税资料查定销售额的营业人,系依实际查得资料核定销售额(例如彩券经销商依中国信托银行及台湾运彩公司提供的经销佣金课徵);至於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系有发生销售行为才需开立统一发票,如因疫情影响致销售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减少,其开立发票与申报的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已自然反映实际营业状况,尚无调减销售额与税额问题。

  该局提醒,财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长109年3月至5月各类国税申报缴纳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营业税查定课徵(405)核定税额缴款书缴纳期间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负责人因於法定缴纳期间内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缴纳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营业人无须事前提出申请,惟应於公告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掣发的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或稽徵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可采邮寄方式)。至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如仍接受隔离治疗者,其缴纳期限可自隔离治疗结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