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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应注意投资成本变动情形,正确计算投资损失,避免重复列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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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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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产生投资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须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尚须正确计算投资损失之金额,尤其被投资公司在清算前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损失者,应重新计算投资成本,以免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营利事业投资损失如属被投资事业清算所产生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投资损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资公司减资而列报过的投资损失,清算时就不能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举例,甲公司在95年间投资乙公司,原始投资成本为1亿2,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因此在98年办理减资弥补亏损,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资成本按减资比例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减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应为3,000万元;经过多年乙公司营运仍未见起色,遂於105年办理清算结束营业,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万元,甲公司投资损失应为2,700万元(实际投资成本3,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计算投资损失1亿1,700万元(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除遭补税外并处漏税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列报投资损失时,除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外,并应检视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成本变动情形,避免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