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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应注意投资成本变动情形,正确计算投资损失,避免重复列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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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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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产生投资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须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尚须正确计算投资损失之金额,尤其被投资公司在清算前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损失者,应重新计算投资成本,以免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营利事业投资损失如属被投资事业清算所产生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投资损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资公司减资而列报过的投资损失,清算时就不能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举例,甲公司在95年间投资乙公司,原始投资成本为1亿2,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因此在98年办理减资弥补亏损,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资成本按减资比例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减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应为3,000万元;经过多年乙公司营运仍未见起色,遂於105年办理清算结束营业,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万元,甲公司投资损失应为2,700万元(实际投资成本3,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计算投资损失1亿1,700万元(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除遭补税外并处漏税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列报投资损失时,除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外,并应检视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成本变动情形,避免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