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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应注意投资成本变动情形,正确计算投资损失,避免重复列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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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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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产生投资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须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尚须正确计算投资损失之金额,尤其被投资公司在清算前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损失者,应重新计算投资成本,以免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营利事业投资损失如属被投资事业清算所产生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投资损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资公司减资而列报过的投资损失,清算时就不能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举例,甲公司在95年间投资乙公司,原始投资成本为1亿2,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因此在98年办理减资弥补亏损,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资成本按减资比例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减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应为3,000万元;经过多年乙公司营运仍未见起色,遂於105年办理清算结束营业,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万元,甲公司投资损失应为2,700万元(实际投资成本3,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计算投资损失1亿1,700万元(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除遭补税外并处漏税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列报投资损失时,除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外,并应检视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成本变动情形,避免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