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应注意投资成本变动情形,正确计算投资损失,避免重复列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产生投资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须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尚须正确计算投资损失之金额,尤其被投资公司在清算前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损失者,应重新计算投资成本,以免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营利事业投资损失如属被投资事业清算所产生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投资损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资公司减资而列报过的投资损失,清算时就不能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举例,甲公司在95年间投资乙公司,原始投资成本为1亿2,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因此在98年办理减资弥补亏损,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资成本按减资比例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减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应为3,000万元;经过多年乙公司营运仍未见起色,遂於105年办理清算结束营业,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万元,甲公司投资损失应为2,700万元(实际投资成本3,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计算投资损失1亿1,700万元(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除遭补税外并处漏税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列报投资损失时,除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外,并应检视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成本变动情形,避免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