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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調減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查定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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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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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調整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銷售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因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為反映臺北市營業人實際營業情況,乃調減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該月份影響期間約為1/3,故調減1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90%,2月至3月則各調減3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70%。又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係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例如彩券經銷商依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運彩公司提供的經銷佣金課徵);至於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係有發生銷售行為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減少,其開立發票與申報的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已自然反映實際營業狀況,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負責人因於法定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繳納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營業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可採郵寄方式)。至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可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