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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調減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查定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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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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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調整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銷售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因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為反映臺北市營業人實際營業情況,乃調減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該月份影響期間約為1/3,故調減1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90%,2月至3月則各調減3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70%。又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係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例如彩券經銷商依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運彩公司提供的經銷佣金課徵);至於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係有發生銷售行為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減少,其開立發票與申報的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已自然反映實際營業狀況,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負責人因於法定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繳納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營業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可採郵寄方式)。至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可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