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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境外就地报废固定资产或商品认定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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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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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境外之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制品过期、变质、破损而需就地报废者,除可依本国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外,亦可事前向税捐稽徵机关核备后,委请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俾凭核认报废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属前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於事前检具清单叙明理由报请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并取具下列证明文件,且经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验证,以供查核认定:

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者:应取具当地境外合格会计师之身分证明文件、经会计师签证之报废明细表、查核签证报告书、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二、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取具该机构之身分证明文件、报废明细表、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境外固定资产或商品就地报废,如委托境外会计师监毁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检验)机构监毁者,应事前向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始可进行后续报废作业;另如有出售废料之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报废损失之减项。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