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於境外就地报废固定资产或商品认定原则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2-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境外之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制品过期、变质、破损而需就地报废者,除可依本国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外,亦可事前向税捐稽徵机关核备后,委请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俾凭核认报废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属前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於事前检具清单叙明理由报请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并取具下列证明文件,且经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验证,以供查核认定:

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者:应取具当地境外合格会计师之身分证明文件、经会计师签证之报废明细表、查核签证报告书、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二、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取具该机构之身分证明文件、报废明细表、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境外固定资产或商品就地报废,如委托境外会计师监毁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检验)机构监毁者,应事前向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始可进行后续报废作业;另如有出售废料之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报废损失之减项。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