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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境外就地報廢固定資產或商品認定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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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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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而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請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俾憑核認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屬前開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且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當地境外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該機構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就地報廢,如委託境外會計師監毀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檢驗)機構監毀者,應事前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始可進行後續報廢作業;另如有出售廢料之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報廢損失之減項。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